2014年9月19日,家住厦门思明区的小阳(化名)每天上学都是外公、外婆送去幼儿园的。这天在送小阳上学的路上,一辆校车与相向行驶的轿车发生刮碰,校车失去控制冲向路边的人群,撞上小阳和外公、外婆三人以及另外两名路人。小阳的外公、外婆当场死亡,两名路人被撞伤,小朱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急救后因伤势过重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赶赴现场勘查后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校车司机强某(化名)驾车经过潮湿的下坡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强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深入调查,发现存在很多违法行为,2014年8月,某旅行社与某小学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旅行社将6辆客车连带司机租赁给该小学使用并由学校安排客车的行驶情况。由于一辆客车发生故障,旅行社便与汽车租赁公司借来一辆车作校车。汽车租赁公司随后联系个体经营者陈某,让陈某第二天早上派车前去学校,陈某让员工强某完成这次交易。第二天早上,强某驾驶客车将学生送到学校后,便离开了学校。在返回公司的途中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
调查还发现,该旅行社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业务中,并没有汽车运输项目,旅行社名下也没有客车信息登记。强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也不具备运营资格。
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2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保险公司赔偿3300元,陈某赔偿60.85万元,旅行社、汽车租赁公司、学校共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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