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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走私应其特殊的行为来认定

时间:2014-11-06 16:01:40  来源:  作者:

在“王世锦走私案”(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73号)中,吸毒人员陈亚弟于2000年3月7日下午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交代其毒品来源是从被告人王世锦处购买,并表示愿意协助抓获被告人王世锦。同年3月8日下午3时许,陈亚弟打被告人王世锦的手机约定在海口市得胜沙路市人民医院门诊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约定价格每克58元。半小时后,当被告人王世锦携带毒品到预定交易地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王世锦身上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重量为50.17克。此种情形,走私既遂未遂的认定,应以货物、物品交付给买方为标准。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和物品,无合法证明的行为,只要一被查获,行为本身就是既遂。例如“陈永权等走私普通货物案”[(2003)江中法刑经初字第1号]。2002年8月26日中午,一自称香港人“阿明”大哥的人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永权,让陈从香港偷带一批货物进境,被告人陈永权约被告人李耀洪共同作案。当晚20时许,“粤海526”船开始从香港向开平三埠港返航。“粤海526”船经湾仔海关时,被告人陈永权、李耀洪没有将偷带货物向海关申报;途径珠海斗门水域时,被江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缉私艇截获。“粤海526”船被押回开平三埠港码头后,分别在被告人李耀洪、陈永权的休息间查获无任何合法证明的进口SONY(DCS-F707)数码相机106部、SONY(CRF-V21)VISUAL WORLD-BAND RECEIVER极品收音机两套。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批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5346.76元。被告人陈永权、李耀洪辩护人均辩称陈、李参与走私属未遂,针对辩护人提出案件属于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永权、李耀洪走私的货物是在已进入我国领海、内水后被海关查获的,其行为应构成既遂,故辩护人据此请求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文来源于:www.hf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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