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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遇交通事故 车主无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时间:2014-09-05 15:21:38  来源:  作者:

“如果我是车主,把车借给朋友,朋友开出去发生交通事故,我作为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记者问了几位有车的朋友这个问题,结果朋友们异口同声回答:“当然要啦!”还有朋友马上联想起了2年前杭州滨江闻涛路上的马六肇事案:肇事司机茹某开着借来的马六撞死了一对散步的年轻夫妻,法院判决茹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总计126.7万余元,马六出借者朱某及朱某的母亲周女士(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今天,车主肯定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昨天,记者联系上当年周女士母子的诉讼代理人,他告诉记者,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如果车主没有过错,就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发现,作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侵权法专门有一章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它的正式实施,对于车主来说有什么影响?
交通事故索赔,有望城乡“同命同价”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每位死者按照其户口性质的不同来赔偿。这次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律师告诉记者,除宁波市以外,浙江省今年的城镇居民标准为每年24611元,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492220元;但如果是农业户口的,浙江省今年的标准为10007元/年,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就只有200140元——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差距为29万余元。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如死者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法院有权不再区分死者的户口性质,农业家庭户口的死者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赔偿。不过,他也提出,法律只是说“可以”,而不是“必须”,但不管怎样,这为今后“同命同价”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借车、卖车、车被抢了,车主不用再担心
除了开头提到的像马六肇事案中借车引起的事故赔偿以外,以前车主将车子卖给他人以后,如果买车的人拖着迟迟不办过户手续;或者车子被抢了,原车主免不了会提心吊胆:万一车子出个啥事故,车主还是自己,逃不了赔偿责任啊!
这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都作出了明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的,不再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王律师告诉记者。那么,怎样算“有过错”呢?王律师说这还有待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予以明确,据他个人理解,像出借车况不良的车辆、明知使用人无证而出借车辆、明知使用人醉酒而出借车辆等情况,车主就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召回”将更有法可依
我国的召回制度,是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开始的。但是,那只是一部法律层级为部门规章的“规定”,近年来越来越频繁发生的召回现象,使车主反响强烈,引发了不少争议,比如“同车不同价”、“中外区别对待”等。
这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产品(包括汽车)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第一次从基本法的角度为汽车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出自:合肥律师www.hf180.cn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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