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体现了侵权责任中的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危险或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原则为各国侵权法普遍承认。过失相抵原则并非指侵权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可以抵销,而是指在衡量损害赔偿责任及范围时,确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责任,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及过失,过失还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该预见危险或损害但因疏忽而未能预见,后者是指预见危险或损害可能发生但心存侥幸认为能够避免。由于徐霈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与其自身的过失行为存在一的关联,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从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角度出发,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法减轻。因此,法院在考量交通事故成因及受害人过失的基础上,认定徐霈在能够预见危险的情况下,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并放任危险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故判决被告卞君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理,如乘客郑华就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人身伤害起诉被告卞君,亦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被告卞君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酒驾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强化了乘客自身的注意义务,可以促使人们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有效地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
合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王非律师 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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