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宋新元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环保部依法撤销安徽省环保厅于2008年1月17日做出的《关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望江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审批号为【2008】67号)》(以下简称为“67号环评函”)。
2013年1月30日,环保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省环保厅的批复。
2013年2月26日,宋新元将省环保厅告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宋新元认为省环保厅做出的“67号环评函”的审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运用法律严重错误,应予撤销。
宋新元认为:环保厅“审批行政许可行为程序违法”、“审批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伪造行为没有依法排除”、“‘67号环评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条理由。 环评听证为走过场,当天听证会由县领导主持,参加听证的绝大部分为听证主持人的下级,5名参与听证会的古港村村民均为村干部,无一普通农民代表参加听证会,且听证会签到簿部分签名有明显的伪造痕迹。
环保厅认为:审批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做出的行政审批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环保厅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合法。通过网站、报纸征求公众意见,但并未收到反对意见,听证会有5名古港村民参会,也并未反对。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安徽省环保厅同意舒美特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项目内容、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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