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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新规定:两高出台盗窃罪司法解释

时间:2013-04-03 17:18:27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王非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做了重大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做出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共15个条文。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务的数额来体现,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重新做了明确,与1998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标准均有所提高。

盗窃罪入罪门槛提高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解释》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1998年最高法院制定的盗窃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对“数额较大”的标准提高幅度不大,而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作出调整,主要考虑到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7年增长4.6倍,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1997年增长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此外,近年出台的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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