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担保借款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13-03-29 10:09:39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

    借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关系,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担当保证人,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担保人在支付担保款项后,可以在承担清偿借款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李某和张某原是普通朋友关系。2011年春节期间,张某请李某到饭店吃饭。席间张某向吴某借钱。吴某当场答应,但在借钱给张某的时候,提出要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因为考虑到张某和自己是多年好友,虽然和吴某素不相识,但李某还是不假思索地在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之后,因张某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吴就将张某告上了法院,而王李某作为担保人,也成了被告。焦急万分的李某去找张某的时候才发现,张某已经消失避而不见。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认为:吴某与张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