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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状

时间:2015-04-29 15:35:00  来源:  作者:王非

 

申诉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山市解放路××1栋,联系电话130131××××

申诉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马刑终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贵院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的爱人童某某,原××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二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判决认为:童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形式,挪用公司资金15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79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是一起冤案,现申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再审。

一、二审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

以运输费、装卸费发票冲抵经营费用是股东的共同行为,绝对控股股东也予认可,童某某个人并未侵占

××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前身是××市医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20069月改制成立××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司股权结构为:童某某40%,××市医药有限公司30%,职工股(共七人)30%,直至童某某案发前,公司运行良好。

在某某公司改制前,和医药行业的其他公司一样,××市医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即采取开取运输费、装卸费发票的方式,冲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便入账的开支费用,其比例占年销售额的3%左右,这种做法是公司股东认可的,并且依照此比例接受公司股东××市医药有限公司的内部审计。改制后的某某公司也沿袭了这种做法。20097月童某某被羁押后,某某公司股东××市医药有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管理公司,仍然采取开取运输费、装卸费发票的方式,冲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便入账的开支费用,并以会议记录的方式规定其比例是占年销售额的3.7%

法院认定的童某某以开取发票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79余万元,只占到公司年销售额的1.8%,远远小于改制前3%左右的比例,更小于现在公司规定的3.7%的比例。事实上,童某某没有将这些钱款中饱私囊,确实是用于公司经营。开取运输费、装卸费发票都是由公司其他股东(也是公司员工)开取,来冲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便入账的开支费用。

二审当中,某某公司大股东国有××医药公司、部分股东共同确认童某某的上述行为系为公司利益的合理行为,对这种开发票冲抵公司费用的方式认可的股东,已经占到公司股权比例的80%以上,而不认可的小股东葛××等人恰恰是劳务费、装卸费发票开票人申请人并是签字报销的经手人。所以,童某某的有关行为是体现股东共同意志的公司行为。但二审判决却无视客观事实,认定童某某和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开取发票来冲抵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便入账的开支费用是其个人无权决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审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二审判决认定童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

在二审中,辩护人提交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按销售回款的3%以开具运输费、劳务费发票的方式冲账,案发后都经由某某公司80%以上股权股东认可。公司管理是一种民事行为,某某公司作为有限公司有其人合性,这种事后追认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精神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二审法院认为“证明效力不足”,“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相关决议中无明确授权”。而我国法律规定:这种甚至远超过公司23股权的股东可以决定除剥夺其他股东股权的任何决定。所以,绝对多数的控股股东认可被法院认定的所谓职务侵占行为系为公司利益而进行的合理行为。依据《公司法》和某某公司章程的规定,这种绝对控股股东的认可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如二审法院认为“证明效力不足”。

辩护人还提交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在某某公司收购××商店时,童某某曾支付转让货款25万元,这些款项并没有在某某公司财务上反映。但二审法院仅凭“与某某公司财务”、“经办人葛健的证言明显不符”为由而置之不理;辩护人还提交某某公司大股东医药公司财务出具的某某公司电费统计,以及收票单位为某某公司的香烟、茶叶、礼品、某某公司网站维护费用等票据,二审法院认为“按规定有票据的费用应从公司财务账上直接支出”、“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为由不予采纳。请问:某某公司电费是由童某某个人产生?公司网站维护也是为童某某个人利益?收票单位为某某公司的香烟、茶叶、礼品票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

二审法院采用有罪推定,与保障被告人合法利益、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原则相悖,不符合司法实践和法律精神。

三、二审判决量刑畸重

二审判决童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童某某所为是为公司利益。某某公司作为一个民营公司,在公司管理中不是很规范,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童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即使是触犯刑律,但这种几乎是就最高刑期判罚的案例在实践中少之甚少。二审判决量刑畸重。

某某公司从改制前的年销售量不足500万元,到改制后三年不到的时间里销售总额达5000万元,成为该区域的龙头企业,2008年被评为花山区优秀企业、纳税大户,职工福利和收入排在该行业之首。然而,因某些人想鸠占鹊巢而陷害童某某已使该企业经营活动几乎停止,下属两个商店已经关停了一个。

为此,申诉人特向贵院申诉,恳求贵院审查予以再审,还当事人以清白。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某某

                                                   20××712

 

王非律师,合肥市知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其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在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和北城世纪城祥徽苑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共计有2000平方米。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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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非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王非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对刑事法律素有研究,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认识和见解。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死刑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的实力和案例。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创办安徽刑事律师网,其宗旨是“弘扬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联络法律教授和法律专家、权威人士、新闻媒体,搭建一个专业的刑事司法互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律师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联系电话: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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