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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时间:2015-04-29 15:32:55  来源:  作者:王非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余某某,男, 19485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5463户,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一、           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

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前不是涉案亿源公司股东,也不是亿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上诉人在公司所作所为都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指令行使,只是公司具体业务操办着;上诉人没有参与亿源公司的设立、规划、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收益、支出均不了解。上诉人在亿源公司工作之时,亿源公司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法公司,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而触犯刑法,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审判决定性有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担任阜阳亿源公司七部经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亿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任命非常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总共只有七个人,就有一个经理、四个副经理;而且各部正副经理没有底薪,和普通业务员一样拉单做业务、一样拿提成。所以各部经理、副经理只是员工的一种称呼,是为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随意设立”。在此情况下,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事实。

同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从阜阳亿源公司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也不符合客观事实。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是由整个部门的员工集体完成, 每个员工的业务费用是由部门经理一起支取再分配给业务人员,而不是全部给上诉人一个人。阜阳亿源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不是上诉人一人所为,经营七部的业务费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一审判决将整个阜阳亿源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将整个经营七部的业务费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不用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认定,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结合全案来看也是量刑畸重。在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涉案的亿源公司一名普通员工,自身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设立、决策、管理,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收支情况也不了解。在本案中,作为经营部经理的上诉人被判处集资诈骗罪,而同为经营部经理的陈××、吴××、陆××、张××等却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不能接受,因为上诉人和其他经营部经理所从事工作、在公司作用完全一样,而判决结果的差异巨大。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集资诈骗罪中属从犯,而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中有761万余元系经营七部整个部门所为,所支取业务费61万余元中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上诉人一向遵纪守法,无不良劣迹;在本案案发前,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触犯法律,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以上情节,判处上诉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畸重。

综上,在本案中,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 余某某

2010720

 

王非律师,合肥市知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其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在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和北城世纪城祥徽苑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共计有2000平方米。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如2015年合肥市公安局侦破的跨省贩毒案件(公安部目标案件、涉案海洛因5.4公斤),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元,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滁州华威集团汪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阜阳张某案涉25公斤贩毒案件(一审阜阳中院判处死刑,二审安徽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与安徽天徽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2000万元),合肥智帝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元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合肥市巴黎春天项目)、安徽教育出版社与安徽名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使用权纠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与合肥墨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信贷纠纷案件等。
  王非律师为安徽省银监局、中国银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元太(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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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律所律师承办了安徽省副省长等高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超过十亿元的诈骗、集资犯罪案件、贩毒数十公斤的贩卖毒品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王非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对刑事法律素有研究,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认识和见解。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死刑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的实力和案例。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创办安徽刑事律师网,其宗旨是“弘扬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联络法律教授和法律专家、权威人士、新闻媒体,搭建一个专业的刑事司法互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律师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联系电话: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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