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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离职能否获补偿?

时间:2015-03-26 15:25:28  来源:  作者:

秦某于2013年3月1日入职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称消防公司)处,任市场后续部主任一职,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止。2014年2月、3月,消防公司以秦某在2013年底管理不到位导致货款丢失为由,扣发两个月的津贴各500元。2014年4月,秦某上班一天,经消防公司批准,休假一个月,其中包含七天带薪年休假,其余为无薪假期,消防公司支付当月工资1250元。2014年5月,秦某上班3天,消防公司未支付工资。2014年5月17日,秦某以消防公司拖欠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消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于次日送达。秦某应得薪酬由基本工资、奖金、提成、探家补助构成,秦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915元。秦某在职期间,消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采暖费补贴。

2014年6月6日,秦某委托陈宁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消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采暖费补贴以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合计近2万元。
【法律分析】本案案情比较简单,消防公司对秦某主张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由于消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秦某在2013年底货款丢失事件中存在过错,消防公司扣发津贴及后续的降薪行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秦某以消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消防公司应按秦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消防公司向秦某支付拖欠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采暖费补贴合计14000余元。目前,该裁决已生效并全部执行。

【律师提醒】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通过邮局快递(EMS)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通知中须注明解除事由即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否则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注意保留EMS回执单、解除通知备份等文件,并在EMS详情单“内件品名”一栏中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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