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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与职工间的工伤界定

时间:2015-01-29 09:13:00  来源:  作者:

秦先生于今年4月23日进入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职位为司机,月平均工资6000元。起初,秦先生对公司给出的待遇很满意,开车的工作对他这名老司机来说很轻松。
入职后,该物流公司并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而是要求秦先生签订了一份《运输车辆经营合同》。合同上约定秦先生承租该物流公司的运输车辆并承运部分运输业务,并由此要求秦先生支付了运营保证金。
由于对工作感到满意,秦先生很快签字并交了保证金。
然而,刚刚上岗7天,秦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伤及头部和颈部,被急救中心接到医院治疗。
在入院治疗11天后,秦先生终于得以出院。在住院过程中,由于所在物流公司未出面给予任何经济上的帮助,秦先生个人无力承担高额医药费,多次要求提前出院。
伤好后,秦先生找到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要求申请工伤待遇,多次遭拒后,起诉至仲裁委。
庭审中,该物流公司认可秦先生承包其业务,而秦先生是自然人,不具备承包运营运输业务的主体资格,且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运输车辆经营合同》证明双方的承包关系,因此仲裁委对物流公司所称双方存在承包经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而对秦先生所称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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