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新闻

在实践中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5-01-26 15:24:00  来源:  作者:

(一)本罪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1.本罪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此外,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单位犯本罪的,参照对单位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本文主要针对特殊情况下本罪的犯罪主体如何界定进行探讨:第一,关于哪些属于单位犯罪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得出,本文特别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的一些特殊个人和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犯本罪的,是作为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因为“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⑺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以其自然人个体以自己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故从其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来看,个体工商户并不属于单位的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犯本罪的,应按自然人犯罪论处。第二,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雇主直接拖欠劳动者工资,比如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但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以下一种常见情况,以工程建筑为例:包工队的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但造成的原因是由于乙方(承包方)没有把工资及时交付给包工队的工头;而乙方没有及时交付又是因为甲方(发包方)的拖欠造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是犯罪主体就比较复杂,需要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

2.“有关部门”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恶意欠薪”的行为,还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该规定不太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指的是哪个或那些部门,需要进一步做出说明。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包括在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属于政府的下属部门,也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而是经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专门机构。法院则是司法部门,也不属于政府的下属部门。所以,该款规定中的“有关部门”不应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3.时间、数额及“严重后果”等的界定
依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文可以看出,“拖欠时间”、“数额较大”、 “严重后果”等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具体内容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予以规定,现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而这些内容都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故需要法律或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如何界定“拖欠时间”的问题,应根据薪水结算的方式来定。如果是日结的,不得超过3日;月结的不得超过20日;工程完成后结的,不得超过30日。其次,何谓“数额较大”的问题,可以借鉴关于盗窃罪的数额的相关规定,即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在欠一名劳动者工资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整体拖欠工资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再次,何谓“严重后果”的问题,可以借鉴现有的其他罪名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认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第一,从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角度上看,如造成劳动者或家人自杀、自伤、精神失常,对劳动者的人身、家庭安全、生活造成严重伤害。第二、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看,如果劳动者聚集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导致严重罢工事件,造成与公共利益和民生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停产致使公共利益或群众生活受到了严重损害,或易诱发群众对社会和政府产生不满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4.“逃避支付”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界定
对于 如何认定“逃避支付”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问题,笔者认为,第一只要用工者有可能会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资金流动,就涉嫌转移财产以逃避支付,除非有证据证明确有需要资金短期流动的交易存在并能迅速回笼资金的;第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是以用工者有能力支付为前提,如果用工者确实无能力支付,而劳动者在讨薪过程中是以暴力相威胁的不理智行为进行讨薪,用工者逼不得已而逃避的,不属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在证明欠薪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过程中存在有很多障碍,因为用工者是绝不会把真实的账本交给劳动者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而要劳动者证明这个事实十分困难,劳动者很难证明其行为非法,劳动者要费心打赢多个官司后才能拿回劳动报酬,实在是对劳动者的苛求。为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用工者需要证明自己确无支付能力,那么就需要用工者如实提供证明其资产及经营状况的所有文件;如果用工者存在隐瞒或者故意漏报其资产状况的,应视为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的故意,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用工者所举之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逃避支付”或者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则视为“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