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6日,正在工作中的韩某不慎从7楼的脚手架上坠落,途中被一钢材拦腰穿过,造成盆底复合伤、出血性腹膜炎、直肠穿孔、膀胱后壁浆膜损伤、脓毒血症。后经十堰市劳动局鉴定为工伤,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汇海公司除支付韩某的医药费外,工伤赔偿款未付分文。韩某多次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公司均以郭不是自己的员工加以拒绝。
2013年9月,韩某向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迅速受理并指派专职律师田琴办理此案。
为了让受援人尽快拿到赔偿款,法援律师先与汇海公司协商。然而,汇海公司认为,韩某是小包工头找来的,不归公司直接管理、发放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已打算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小包工头已将工程款结清,公司帮其垫付医药费已是出于人道主义,再支付赔偿款绝不可能。
协商不成,法援律师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仲裁委裁决汇海公司支付韩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双倍工资14万余元。
裁决下达后,汇海公司不服,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一审判决后,公司仍然不服,又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让韩某早日拿到赔偿款,法援律师多次找到汇海公司法律顾问,指出虽然韩某是小包工头找来的,但小包工头没有用工资质,最终与其发生劳动关系的就是汇海公司。
经多次努力,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11月6日前,汇海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12万元;如汇海公司到期不履行,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律师提醒■
劳动者施工受伤发包方须担主责
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受雇于无资质的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可以发包方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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