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王某在午间歇息后,施工半小时左右,粉刷墙体一米多宽时出现不适状态(手无法自我控制,嘴歪脸斜,脸色发白,嘴角淌水),被告刘某将王某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王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原、被告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被告刘某虽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但王某系在午饭休息之后施工半小时左右发生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疾病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并非因劳务受到损害,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健康状况所致,王某的死亡与施工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刘某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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