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新闻

物流公司借口承包关系对受伤员工不管不问 律师支招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时间:2014-12-08 11:09:22  来源:  作者:

司机遭遇工伤 公司撒手不管
冯先生于今年4月23日进入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职位为司机,月平均工资5000元。起初,冯先生对公司给出的待遇很满意,开车的工作对他这名老司机来说很轻松。
入职后,该物流公司并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而是要求冯先生签订了一份《运输车辆经营合同》。合同上约定冯先生承租该物流公司的运输车辆并承运部分运输业务,并由此要求冯先生支付了运营保证金。
由于对工作感到满意,冯先生很快签字并交了保证金。
然而,刚刚上岗7天,冯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伤及头部和颈部,被急救中心接到医院治疗。
在入院治疗11天后,冯先生终于得以出院。在住院过程中,由于所在物流公司未出面给予任何经济上的帮助,冯先生个人无力承担高额医药费,多次要求提前出院。
伤好后,冯先生找到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要求申请工伤待遇,多次遭拒后,他来到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了解冯先生的情况后,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情况,将此案派给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霞,由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维权经过
证人出庭作证 确认劳动关系
由于工伤认定需要的手续较多,李律师在接案后决定先帮冯先生认定与该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因为这是认定工伤待遇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冯先生手中的证据有限,只有公司开具的保证金押金和一次工资转账记录。为了让冯先生拥有更多胜诉的机会,李律师经过多方走访,终于找到了一位愿意为冯先生作证的工友老吴。
老吴2010年进入该物流公司工作,职位与冯先生一样也是司机。面对其他工友不愿意为冯先生作证,担心因此被公司记恨或开除的情况,老吴说:“谁都有困难的时候,这时候不帮别人一把,以后自己出事肯定没人帮。老冯出了这么大的事,公司扔下他不管实在太没道理了,这样的公司不干就不干了。”老吴以证人身份写了一份证言,证明自己与冯先生同在该物流工作,并注明了上岗时间、岗位,还证明冯先生系在工作中受伤。
在仲裁庭上,李律师出具了冯先生入职时该物流公司收取押金后出具的收条、该物流公司支付工资的工资卡交易明细,工友老吴也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该物流公司在庭上否认与冯先生及老吴存在劳动关系,只承认存在运输承包关系。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冯先生的主张,裁决其与该物流公司在4月23日至6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说法
应举证未举证 公司应当担责
针对本案的关键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胡芳。
王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于庭审中,该物流公司认可冯先生承包其业务,而冯先生是自然人,不具备承包运营运输业务的主体资格,且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运输车辆经营合同》证明双方的承包关系,因此仲裁委对物流公司所称双方存在承包经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而对冯先生所称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日期,《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因此该物流公司应对冯先生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而该物流公司没有提交职工名册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冯先生提出要求确认4月23日至6月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支持。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