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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遭遇打击报复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4-10-31 10:00:05  来源:  作者:

陈某是某国营工厂人事科科长。2013年下半年因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的影响,外部经济萧条,工厂不景气,业务严重萎缩。工厂 为了摆脱困境,保障正式职工的基本待遇,决定实施减员增效,辞 退一批临时工。因需辞退三分之二的临时工,工厂领导决定由人 事科经过绩效考评后再确定辞退人选。李某是该工厂的临时工之 一,为了避免被辞退,一天晚上,带上礼品到陈某家中送礼被陈 某婉言回绝,李某遂怀恨在心。李某被辞退后不到一个月,一天 晚上,陈某在下班回家路上经过一个比较暗的过道时被突然袭击, 造成头部重伤。后经公安侦破,是李某为了报复陈某躲在暗处对 陈某实施了袭击,李某因此被判刑。陈某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原 因被李某打伤,属于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厂则认为, 陈某受伤是因李某的犯罪行为,不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不符 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申请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给予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后认为陈某的伤 不属于工伤。陈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受到暴力伤害的,虽然这种伤害和陈 某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伤害不是发生在陈某的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工作肘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另外, 陈某是在下班途中受伤的,但又不是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所以 陈某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综上,陈某的伤不构成工伤。遂 判陈某败诉。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虽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但不是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因此,陈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虽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遭 到打击报复而受伤,但陈某受伤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此,陈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只要不是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均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受伤并不都能构成工伤,即使 因履行工作职责在非工作场所遭到打击报复而受伤,如果不符合法定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如果李某采 取摩托车撞伤陈某之手法,陈某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陈某不能认定为工伤。但陈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意 味着陈某的受伤与单位无关。陈某是因为执行工厂辞退计划,受到被 辞退人员的打击报复而受伤,受伤的原因是履行工厂的工作职责。目 的是为了工厂的利益。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工厂应当对陈某因受伤而产生的掼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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