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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万元抵押金被扣 违背自愿原则单位如数退钱

时间:2014-08-01 10:41:56  来源:  作者:

违背自愿原则 单位如数退钱
为保住工作,入职到某电子科技公司的王宇交了1万元的抵押金,并与老板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老板承诺,五年内教会他笔记本维修技术。工作了3年多,王宇发现公司并无计划安排自己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且工资待遇也从未提高过。他觉得继续待下去没有发展,遂提出辞职,可老板却表示,辞职可以,当初交的1万元抵押金不退。
继续留在这,每月1800元的工资,不仅学不到技术,生活都成难题。面临两难境地的王宇求助了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劳动争议中心。最终,在工会的帮助下,今年3月,王宇拿回了被扣的押金。
侵权事实
入职交押金1万元 职工离职企业不退还
2007年10月,王宇入职某电子科技公司后,最初担任杂工,主要做一些笔记本电脑的基础维修工作。2008年,该公司老板找到王宇,提出,如果想担任维修工程师,就要交1万元的抵押金。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也为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王宇按照要求交了钱,并和公司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协议。协议规定:老板5年内教会王宇笔记本维修技术,但是这期间王宇不得自动辞职,否则视为违约,1万元的抵押金不予退回。
王宇告诉记者,从2008年到2011年10月三年多的时间里,公司从没安排他参加过任何的专业培训。老板曾说会教他笔记本维修技术,但实际上只是做过一些基本的业务指导。此外,3年多来,每月只拿着基本工资1800元,王宇觉得继续在公司待下去没发展空间,2011年10月,他向老板提出了辞职,对方却表示,离职可以,但之前交的抵押金一分都不退。
案例剖析
企业借口技能培训 实为变相收取押金
多次与老板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王宇求助了海淀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希望能在工会的帮助下要回押金。工会调解员介入调解后,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王宇交纳的1万元属培训费,王宇违反协议提前离职,公司有权利不退还。根据王宇的情况,工会律师建议王宇申请劳动仲裁,并指导他收集了相关证据。今年3月,在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本案做出裁决前夕,该公司负责人联系了王宇,表示愿意接受工会的调解,将抵押金退给他。
负责本案调解工作的工会援助律师王桂红介绍,该公司在裁决之前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2008年王宇上交的1万元根本不是培训费用,而是企业变相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根据王宇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情况,他未曾享受过企业给予的任何专业培训,企业也未支付其任何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说法没有任何凭据。相反,在公司与王宇签订的协议中,约定“1万元属于抵押金,五年期满后全额退还,提前辞职视为违约,抵押金不予退还”,明显指出1万元属于抵押金,所以该公司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如数退还。
专家点评
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收取抵押金应退还
王桂红律师介绍,企业以培训费为名收取王宇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关系中的平等自愿原则,应予退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一般情况下,培训费指企业为长远发展派人员外出进行专职培训发生的费用。本案中,该公司从未对他进行任何专业技术培训或者为他支付任何培训费用,因此,该款项不能称为培训费。本文来源于:www.hf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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