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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14-07-03 14:58:56  来源:  作者:

一、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其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为:
(一)医疗费
1、对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并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所有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是全额报销。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无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对于治疗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为30元/天,期限为自工伤职工入院之日起至工伤职工出院之日止。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三)交通费、食宿费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可以报销。
2、交通费标准为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交通费票据报销;
3、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四)康复治疗费
1、对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无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所产生的全部工伤康复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
 (五)辅助器具费
1、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根据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0条;《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
(六) 停工留薪 期间的工资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1条;

二、已达到伤残等级或工亡的工伤职工,除了上述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以外,还应当按照其工伤伤残等级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 一)、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34758元。
计算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5793元X6个月=34758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
计算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公式:26955元X20倍=5391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二)、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469233元、最低为93852元。
计算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XX元/月X27个月=XX元。
2、伤残津贴:最低不得低于3128元/月。
计算标准: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XX元/月X90%=XX元/月。
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89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31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738元/月;
计算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计算公式:5793元/月X50%=2897元/月;5793元/月X40%=2317元/月;5793元/月X30%=1738元/月。本文出自:合肥律师网www.hf180.cn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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