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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外出就餐突遇车祸

时间:2014-05-07 17:02:01  来源:  作者:

泗阳姑娘于红是南京江宁区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因为家人也在此地打工,她每天中午和晚上都回家吃饭。去年9月18日中午12点,于红走出车间跟同事道了别,便像往常一样骑车回家吃饭了。刚出公司大门不远,骑到一个十字路口处,一辆中型货车从侧面横穿过来,将她撞倒在地。经诊治,这场事故导致她全身多处骨折,腹部也受到很大程度的损伤,并因此卧床3个多月,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2008年2月初,江宁区劳动保障局根据于红的申请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她车祸致伤属于因工负伤。
随后,于红拿着工伤认定书找到单位,要求对方支付赔偿,不想却遭到拒绝。单位一位负责人称,于红当日上的是日班,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应为上午8点之前和下午5点之后,而事发时间却在中午12点多,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另外他还指出,单位员工守则上明文规定,12点到13点之间为午休时间,员工应在单位就餐、休息,不得擅自外出,否则发生事故后果自负,于红中午回家吃饭是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出了事单位无需负责。因不服认定,该公司将认定工伤的区劳动保障局诉至法院。
庭审中,江宁区劳动保障局辩称,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于红发生车祸的时间、地点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因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因此认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任何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虽然配有食堂供员工就餐,但员工仍有权利选择外出就餐或回家就餐,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员工中午回家吃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受伤。因此对原告单位提出的“于红上的是日班,中午12点到13点是午休、就餐时间,非上下班时间”的观点不予认可,驳回其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求。

合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王非律师 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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