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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四关”,否则就违法

时间:2013-07-24 20:27:12  来源:  作者: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四关”,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下就由合肥律师网编辑为你介绍“四关”。
1、工会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即使员工为增加劳动报酬而自愿加班,如果未经工会许可,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加班。
2、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赔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因夜宵费不能替代加班费,公司自然必须受罚。
4、罚款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每天加班达4小时,明显与之相违。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本文由合肥律师摘录:http://www.hf180.cn转载请保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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