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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3-07-07 17:50:24  来源:  作者:

1.1 员工到职日起至试用期满,或续约员工,因员工原因导致在到职日起三十日内仍未能签定正式劳动合同者,公司不再录用该员工,双方间之劳动关系即自行解除。
1.2 劳动合同期间,员工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由员工填写[辞职申请书],提前三十日报行政部备案。员工未履行上述辞职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1.3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拟续约的,由员工填写[劳动合同续约申请书],提前三十日报行政部备案。员工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按员工不同意续约处理,到期原合同即自行终止。续约申请经核准者,双方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按新合同予以执行。
1.4 劳动合同期间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者,由员工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公司与员工双方签署。
1.5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五年,具体视双方协商而定;
1.6员工违反本手册被开除的、劳动教养或被判刑者,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1.7员工被行政或司法拘留者,按旷工处理。
1.8有下列情形者,公司将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1.8.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1.8.2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9因员工违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以下规定赔偿:
1.9.1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1.9.2合同及其他协议约定的赔偿费用;
1.9.3给生产、经营的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0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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