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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工龄电工被公司补偿一万元后清退成其是在公司兼职

时间:2016-05-08 11:46:55  来源:  作者:

“上至高压线路架设维修,下至村民家灯泡坏了安装,一桩桩、一件件(涉电)事情都没有离开过我们。为什么奉献了20年青春的我们,年纪大了,退离岗位了,却享受不了任何职工待遇呢?”近日,安徽省岳西县10余名农电工联名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他们因为年龄问题,被安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清退。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不承认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致使他们享受不到职工待遇,身份陷入尴尬。

农电工被集中清退引不满

今年64岁的祝东罕是岳西县店前镇银河村村民,自1991年起开始担任农电工。他告诉记者,岳西水源充足,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的小水电站比较多,各地都是自供为主。到了九十年代时,村里建了变电所,改架线路,增加了变压器,安装计量。自己被村里人推荐,成为农电工中的一员,负责抄表收费。

“后来开始搞农网改造,岳西水电公司无偿接收各村电力资产并完成通网同价改造工作,于2004628日正式营业,我们被继续聘用担任电工。”祝东罕说,他经过培训学习,已经获得资质证书,在12个台区负责协助安装高低压线路到户,还要负责台区用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对线路进行巡视、清障。

2014年,岳西水电公司进行人员改制,将55岁以上农电工全部清退,祝东罕也包括在内。当时,公司给出两种补助方案:一是一次性补助农电工1万元;二是结合五老标准,给予农电工每月200元生活补助。对于这样的清退方式,很多农电工表示不能接受。

“被辞退的农电工有40多名,工龄基本上都在15年以上。这么多年来,我们拿到手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而且也没有办理社保,退休后也没有任何保障,很不公平。”祝东罕说。

同为农电工的李良生认为,“不公平”待遇的根源在于公司不承认他们的劳动关系,把他们当作“临时工”打发。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称兼职

安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胡知林告诉记者,岳西水电公司隶属于安徽水电公司,系一家国有企业。农网改造以前,他们公司只是卖给村里变电台,村里设有村电管小组,找来这些农电工负责抄表收费。虽然电费上缴给公司,但是村里会多收取一部分电费,从中支付农电工工资。也就是说,岳西水电公司与农电工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后来在2004年左右,农网改造完成后,村里把农网资产移交给该公司,农电工也一并保留了下来,继续工作。胡知林说,在这期间,这些农电工是非全日制的,相当于做“兼职”,公司按照收取电费提成的方式支付其报酬,所以两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至于采取集中清退的方式,是因为这批农电工年龄原因,无法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对于这样的说法,祝东罕等15名退休农电工并不认同。今年1月,他们向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们与岳西水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岳西水电公司补发工作期间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所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给予农电工经济补偿和损失赔偿。

农电工获劳动仲裁“支持”

在农电工出具的“临时农村电工劳动合同书”和“生产营业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记者看到,“合同书”显示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农电工工作,并承诺在工作上达到甲方规定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应完成的任务,并明确甲方对乙方实行按工作量按件计酬的工资制方式,各项社会保险(含单位承担的部分)均在此报酬内。而“目标书”则进一步细化了台区电工的日常工作,包括协助清障、维护维修、制止违章行为等。

农电工认为,这足以证明他们与公司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常规工作和突发工作相结合,时间远远超过8个小时。公司以协议方式免除应当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

不过,岳西水电公司则表示,这份临时合同书只是在农网改造过渡阶段临时签订的,为的是固定农电工“班底”,防止村里随意辞退电工,并不是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过审查认为,祝东罕等15人是岳西水电公司职工,岳西水电公司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承担用工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今年2月,仲裁委下达裁决:祝东罕等15人与岳西水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岳西水电公司补发15人在工作期间低于岳西县最低工资标准所欠工资568800元。同时支付15人经济补偿154800元,并为15人办理自2004628日至20151231日的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这一裁决结果,岳西水电公司表示不服,向岳西县法院起诉,要求驳回15人的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协商解除或终止,并且没有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和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该案将于近日开庭。

 

安徽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依据书面合同,也可以依据事实劳动行为的推定。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为劳动者相对来说属于弱势,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法。所以劳动者要特别注意,收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说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程军说,此外,劳动者还要注意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公司法律责任或降低用人成本,在清退、辞去他们时,与其签订的一些“协议”。不过,如果这些协议内容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在诉讼时效内也是可以撤销的,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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