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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置安全措施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13-02-13 17:11: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晓蕊

 

  问: 我前几天晚上骑自行车回家,小区里的施工队正在道路上施工,挖排水沟。他们在路的两侧放置了路障,但是并没有把这个地方封闭起来。我以为可以从路障中间通过,没想到我刚穿过路障,没等反应就掉进沟里了,造成小腿骨折,治疗花费了5000多元。我想问下,我能要求施工队进行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中规定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要达到以下三个要求:第一是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第二是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性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第三是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针对你所说的情况,施工队在挖排水沟,不能光设置路障提醒行人此处在挖坑,而是要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另外晚上施工还应当设置必要的照明设备,这样才能达到足以保证他人安全的标准。因此,施工队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你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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