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李某从车库返家途中,遭遇两名男子持械抢劫,手机、住宅和公司的详细地址及对应钥匙、门卡在内的随身财物被犯罪分子抢走。不仅如此,她自己也受轻伤,犯罪分子至今仍持续以电话等各种方式对她的家人及朋友进行骚扰,并威胁她提供被抢走的银行卡对应密码。
李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1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近2万余元。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相对比较低,所对应的物业服务标准低于最低的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即一级标准。该规定对实行经济适用房住房小区指导价收费的物业公司在秩序维护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门卫值班记录、小区巡逻记录,该小区每天安排有人值班、巡逻,可见物业公司不但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更依照了更高的标准执行,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切实履行了经济适用房小区秩序维护的相关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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