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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送朋友半路出车祸 善意搭载出了事故须赔偿

时间:2014-12-20 15:24:51  来源:  作者:

2013年8月16日,柴忻驾车行驶时,与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荥及莎莎(另案处理)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柴忻逆向行驶构成交通违法,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负次要责任,张荥和莎莎无责。
事故发生后,经诊断张荥为右肱骨骨折,行钢板固定手术,前后共计产生医疗费7.1万余元。2013年9月又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张荥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现右肩、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应酌情给予伤后休息、营养和护理期限不等补偿。
2013年11月中旬,张荥起诉要求各类经济赔偿16.38万余元,认为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受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柴忻承担70%赔偿责任,对方车辆所属单位舟山普陀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两者互为连带责任。
法庭上,柴忻辩称自己是出于“好意同乘”让张荥搭车,应适当减轻责任,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已垫付的医疗费要求在审理中一并处理,还对张荥外配药等费用表示有异议。普陀运输公司辩称驾驶员系职务行为,同意按比率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认同连带责任。人保普陀支公司认为交强险,应平分张荥和莎莎两人受伤的赔付费用,对无病历的外购药以及非医保药费应扣除。
近日,静安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剔除张荥诉赔不合理部分,一审判决由人保普陀支公司赔偿张荥6.02万元;柴忻赔偿张荥6.5万余元;普陀运输公司赔偿张荥2.8万余元。

善意搭载出了事故也得赔
法院认为,张荥无偿搭乘柴忻的车辆,柴忻未得任何报酬,完全系好意帮助,但搭乘过程中柴忻安全驾驶义务并未免除,作为搭乘者的张荥,搭车行为并不意味她甘愿承担意外风险,现柴忻没有证据证明张荥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柴忻要求减轻赔付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张荥免费搭车的行为,构成法理上的“好意同乘”,而柴忻让张荥搭车亦是助人为乐的无偿之举,那么张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同样判决不予支持。涉及两车相撞导致张荥受伤,责任大小已确定,且各自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张荥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则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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