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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后“离婚”转移财产无用

时间:2013-03-28 10:31:54  来源:  作者:

 

20111014晚,周某醉酒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因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迎面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韩某及车上乘员受伤,但韩某因内脏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舒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等人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明知自己负事故的全责,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利益,遂与妻子杨某于2011112日到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妻子杨某。

死者家属告至舒城县法院索要赔偿款。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其妻离婚,故杨某不能逃避自己的赔偿责任。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肇事者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死者亲属428000余元,以及肇事者夫妇二人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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