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上午,朱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行驶的路上,与相向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朱某受伤,货车无机动车驾驶执照。交警大队经过事故调查后认定:朱某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遇迎面驶来的货车时未减速靠右规避,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朱某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李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驾驶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朱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和朱某在商议赔偿协议的过程中未达成共识,朱某便将李某告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共计六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也不能预知避免,既然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可预料的,那么就应该作为保险事故处理。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朱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9万元,李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6万元。本文出自:合肥律师:www.hf180.cn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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