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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司机无能力赔偿损失 车主理应代为垫付

时间:2015-01-29 09:09:36  来源:  作者:

2014年8月17日,钱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的路上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车主是朱某,事故造成郑某受伤,在院治疗65天,治疗期间需一人护理,出院后休息三个月。交警部门在调查后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钱某,故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郑某在事故后,将钱某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包括医疗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1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案件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应适用民法中的过错原则,被告钱某借用朱某的摩托车办私事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朱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有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原告钱某无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由被告朱某暂时替代被告钱某支付原告郑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定:对于原告的误工费一项,其金额超过法律规定数额,故法院不予支持超出部分。判被告钱某赔偿原告郑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9785.61元,被告朱某承担垫付责任。本文出自:合肥律师www.hf180.cn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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