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被告秦海、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春阳、邱花章因致被害人李全保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51747.8元;被告汪红梅对被告秦海、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款未赔偿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4月19日,李全保搭乘邻居秦海驾驶的被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9B629号轿车回家。因车速较快、驾驶技术不到位等原因,秦海驾车碰撞公路旁的电线杆,造成该车车乘人员李全保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南昌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秦海负全责。被告汪红梅是事故车辆的车主,也是被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事故车辆由被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给被告秦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红梅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被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给被告秦海,为此,被告秦海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对所造成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汪红梅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法官提醒大家,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助人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切不可“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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