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下午,陈先生驾驶变型拖拉机因故障停于105国道一急弯下坡路段靠公路右边进行检修。此时,由陈先生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田先生沿105国道行驶至该路段时,撞上该故障车的右后车厢,至陈先生当场死亡,田先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陈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车速较块,行驶中未注意行车安全,撞上停放在靠公路右边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先生诚驾驶变型拖拉机因故障停放在靠公路右边进行检修时,未在拖拉机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田先生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50天,其经济损失核定为:6.5万元。因陈先生拒绝赔偿田先生的经济损失,田先生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陈先生行车时车速较块,撞上停放在靠公路右边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先生驾驶拖拉机发生故障,停靠国道右边进行检修时,未在拖拉机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原告田先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法院确定被告陈先生按50%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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