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21时许,林海邀请吴民的丈夫李文、张田等人吃饭,席间饮酒。散场后,张田、林海让饭店老板杨飞打电话叫出租车,打算送李文回家,但李文坚持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李文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民要求林海、张田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焉耆垦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林海、张田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9万余元。因林海为当晚吃饭的召集人,林海与张田的责任比例为60%、40%。
■以案释法
未有效劝阻酒驾酒友担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林海、张田与吴民的丈夫李文一起饮酒,对酒后的李文负有劝阻、照顾、扶助、护送的安全义务,林海、张田虽曾对李文进行过劝阻,但还是未完全尽到上述义务,未有效劝阻李文酒后驾车,导致李文在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海、张田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李文不听劝阻,仍然酒后驾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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