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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致人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14-12-13 09:12:31  来源:  作者:

2014年5月份,王某雇李某驾驶车辆为其开展搬家经营活动。8月15日,李某受王某安排为客户搬家,当其驾驶货车行至十字路门口时,因严重超载、处理情况不当,与杜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杜某轻伤。9月5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杜某伤后住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5800元,李某认为自己是受王某雇佣而驾驶车辆,是劳务行为,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认为事故的发生责任完全在于李某,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责任。于是,杜某将李某、王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5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事发当日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货车从事的搬家行为,系受雇主王某安排而从事王某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故对于李某在从事该雇佣活动中致杜某轻伤的损害,雇主王某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李某对该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应当与雇主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杜某的相关经济损失23500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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