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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肇事骗取保险金在法律上需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14-04-17 14:48:51  来源:  作者:

范海涛(化名)是我市某汽车修理厂保险部经理,耿春明(化名)是该修理厂保险部代理查勘员,他们共同负责汽车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理赔资料收集工作。
看着负责的车辆事故保险理赔款一次次交到保险人手中,两人便起了邪念,谋划着利用职务便利,选择较贵的事故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
2012年5月15日20时许,两人经过预谋后,在市山阳路一十字路口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后耿春明利用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金7100元。
看到保险金顺利到手,两人越发大胆。2012年6月20日19时许,范海涛和耿春明在市民主路一小区附近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1.235万元。2012年8月20日14时许,耿春明伙同李建(化名),在市塔南路附近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6498元。
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范海涛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范海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判处被告人耿春明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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