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保险律师将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承担责任的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认为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样使全国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本文来源于:www.hf18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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