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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案例分析

时间:2022-01-28 16:45:34  来源:  作者:

 酒后驾驶案例分析

 
以下是几个酒后驾驶导致严重事故的案例:
 
1、2009年7月23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来自非洲卢旺达现年29岁的查尔斯,案发前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查尔斯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学准备返回就读的高校。当查尔斯驾车行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长动集团医院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查尔斯驾车时正转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查尔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抢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谌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查尔斯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2009年8月,保定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海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海鹏酒后驾驶迈腾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天威西路变压器厂地道桥,为了逃避卡点检查,驾车未减速闯入卡点。执勤民警李某、陈某等示意其停车检查,张海鹏不听指挥继续前行,驾车从李某右脚面轧过,将其右腹部撞伤,随后又将陈某撞出40余米远,车轧过阻车钉,冲出约30米后停住。民警陈某经抢救无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无证、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最终发生惨烈交通事故,导致3个无辜的人命丧车轮下,肇事司机被绵竹法院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8年8月24日14:30,陈大明喝酒后,无证驾驶儿子的小型客车,从绵竹方向向汉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德茂路时,与熊某所骑的人力货三轮发生碰撞,熊某当场死亡。在撞上熊某的三轮车后,陈大明驾驶的小型客车又冲向了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撞上站在车道内的行人张某和刘某,张某当场死亡,而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撞了3人,陈大明所驾车失控后,又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撞翻在路边沟中,陈大明的车仰翻于机动车道内。
 
交警认定,陈大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大明受伤被送医院治疗。被告方向三家受害人家属分别赔付了现金1万余元,以及丧葬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大明致3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属于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大明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陈大明与车主陈科连带赔偿3家受害人家属总共20余万元。
 
4、2009年10月,利辛县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5年。
 
2009年1月25日,因自家兄弟高a、高b与人发生纠纷并造成肢体冲突。认为己方吃亏,喝酒后的高某遂驾驶自家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在大街上横冲直撞,围观群众纷纷避让。但酒后的高a和高b仍站在街上,没有及时躲避。高某先后把哥哥高a、弟弟高b轧倒,并继续驾车向前开去,后被他人强行拦截,高某才把车停下。 高a、高b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利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酒后驾驶大型货车,在公共街道上冲向人群,所侵犯的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最终该案导致两人死亡,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高某在案发后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得到死者家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5、2008年6月1日,酒后的黄某参加完婚礼后,驾驶小型越野汽车帮助送客人,21:35,因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剧烈碰撞,导致摩托车上3人受伤及车辆损坏。黄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受伤的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黄某属于酒后驾驶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74万元。经广东某法院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看完上面的酒后驾驶案例,相信大家对于酒后驾驶都不在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是一种非常的行为,不光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同时也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威胁。在法律上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理也是非常严格的,为了您自己也为了他人,希望大家喝完酒后不要进行驾驶活动。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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