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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打耙机开上路 遭人追尾被索赔偿

时间:2013-02-07 08:22: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朱烈旗

 农用打耙机开上路 遭人追尾被索赔偿

 

  本应在田间操作的农用打耙机开上道路后尽管只能每分钟行驶七八米远,却不料还是被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摩托车手当场死亡,双方为赔偿方式闹上法庭。73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法院查明,201244日下午1820分许,刘某使用打耙机打完田后,驾驶打耙机沿G319线回家,途经G319线634km+980m处时,遇受害人曾某驾驶赣DW48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曾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为受害人曾某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操作打耙机行走在机动车道上,影响了交通安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曾某死亡后,家属只通过交警部门领取了刘某交付的丧葬费14546元,其余损失因双方对赔偿方式产生分歧而无法协商。

  受害人曾某家属认为,刘某驾驶的打耙机属于机动车辆,其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应比照交强险赔偿方式由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11万元再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而刘某认为自己的打耙机从来没有购买和安装过橡胶轮胎,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因此不在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的车辆范畴之内,不应比照交强险方式先行赔偿,而应直接按责任划分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必须参加车辆强制保险的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刘某驾驶的打耙机属于在田间耕作的农业机械,虽有动力装置,但不属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没有证据证明该类型车辆在强制保险车辆范围之内,故受害方要求以未参加强制保险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的请求缺乏依据。事故的发生系受害人曾某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刘某驾驶的行走在国道上的打耙机追尾相撞所致,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负主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刘某驾驶不应上道路行驶的打耙机上道路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的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其余损失166135元由刘某赔偿40%,计66454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刘某合计应赔偿受害方74454元。故依法判处刘某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74454元,核减已支付的丧葬费14546元,还应赔偿59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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