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被告人郑某于2009年1月9日在工商银行德州平原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个人牡丹信用卡。自2010年7月6日至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银行本金15899.68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至今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郑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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