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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抽逃资金 法院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13-02-15 10:46: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向群霞

      因公司原股东在增加注册资金20万元后,又迅速将该笔款项汇回自己账户,导致增资不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果断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清偿公司债务。日前,双方当事人就这起6万余元的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20123月,某车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一起数额达6万余元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为宣城市某咨询有限公司。执行中,被执行人多次变更办公地点无从查找,银行账户没有金额,其项目经理也回避不见,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困境。执行法官没有气馁,通过工商局、银行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及银行账目往来时,发现被执行人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812日召开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股东李某增加出资20万元,但仅隔四天,该公司即将这增资的20万元以普通支票的形式转账至李某账户上。20111128日,该公司股权转归章某、凌某所有。对于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增资被原股东抽逃的行为,根据股东转让协议,依法应由该公司受让股权的现任股东对该行为承担责任。执行法官当即决定,追加该公司现任股东章某、凌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个人账户。
  因账户被冻结,宣城某咨询有限公司的现任股东凌某到庭,面对执行法官拿出的相关证据,无言以对,当即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宣城某咨询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一次性给付案件款,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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