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03年8月,肥东县原草庙乡政府与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涉及该乡吴兴村226亩土地,合同约定期限30年,费用每亩每年70元。原草庙乡后来撤并到牌坊回族满族乡。2007年8月6日,吴兴村村民许某向县农业合同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终止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和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
裁决结果:肥东县农业合同承包纠纷仲裁委通过庭外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就原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与吴兴村租地合同期由2003年8月1日—2032年7月31日,变更为2003年8月1日—2025年7月31日,租期22年。租金由原来每年每亩70元,提高到平均每年每亩180元 (其中2007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为每年每亩150元,2013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为每年每亩180元,2019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为每年每亩210元。)牌坊乡吴兴村委会依据村民委托土地流转申请书,与这家公司签订补充合同。
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租金过低问题。合同签订时即2002年至2003年该乡农业税任务每亩每年约70元元左右;2005年我省农业税全面取消,国家也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农民种田效益大幅度提高,当初约定的每亩每年70元的租金显失公平,明显对农民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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