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陈某和高某均系凤阳县府城镇大通桥村村民,陈某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时,承包耕地7.92亩。1996年陈某外出打工,将土地私自转交给高某耕种,并与高某口头约定:由高某承担全部税费,待陈某回来,什么时候要地,什么时候归还。1998年,陈某还在上海打工,不知道农村土地推行二轮承包,大通桥村委会未通知陈某续签二轮承包合同,也未经陈某同意,就把7.92亩土地发包到高某头上。
2006年底,陈某返乡务农,向高某讨要土地,双方未达成协议,陈某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凤阳县农业合同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大通桥村委会与高某签订的属于陈某的延包土地,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高某于2007年午季收获结束后,将陈某的7.92亩返还。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外出农户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其承包地应予返还。抛荒承包地已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他人耕作的,外出农户在收回承包地时,应当给予代耕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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