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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组织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案例

时间:2013-05-30 12:50:21  来源:合肥180网  作者:王非律师

 

  基本案情
  1.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事实
  20108月至20112月,被告人邓家文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刘某A、李某某、刘某B、朱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A14岁,刘某B、朱某某15岁,林某某13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
  20108819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家文。
  2010929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县朝阳路县建设局院内刘梅凤家,爬墙入室盗得黑色尼康牌相机一部(价值1200元)和手镯一只(未估价)。后两人到龙胜酒店205房将赃物交给邓家文。
  20111616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刘某B到县城教育路龙仙粮所内何美霞的住处,踢开木门入室盗得现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机一部,诺基亚、三星、海尔牌手机各一部和香烟等物,赃物共计价值1900元。后何美霞回到家中,张文浩持菜刀对何美霞进行威吓,并与同伙逃离现场,将上述物品交给邓家文。
  2011112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等人去到翁源县建设一路194401房甘兆明家,撬门入室盗得现金2900多元和组装电脑(价值2500元)等物,后将上述款物交给邓家文。
  201112215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县龙英路36402房黄碧发家,撬门入室盗得佳能、索尼牌数码相机各一部,飞利浦、诺基亚牌手机各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及酒、茶叶等物一批,赃物共计价值4950元。后将茶叶、手表交给邓家文,酒、相机、手机被朱某某、张某另外处理。
  2.关于敲诈勒索事实
  201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家文伙同邓敏红、邓秋生(均在逃)在翁源县龙仙镇田心小学门口,以刘华、赖成发等人盗窃所得大额款物未分赃款给邓家文为由,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刘华使用的黑色大众捷达小轿车一部(价值2万元)、现金2300元及赖成发的戒指一枚(未估价)。
  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邓家文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邓家文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文由合肥律师180网摘录:http://www.hf180.cn转载请保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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