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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承诺需双倍赔偿培训费

时间:2013-04-01 12:55:22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

 

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17月初,原告刘某某在网上看到某舞蹈学校的网页,该网页上载有教练证书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后刘某某到该校学习,被告高某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载明教练班、5500元等信息,收据加盖了某舞蹈演艺中心发票专用章。被告收取费用后,对原告进行了教练培训。后被告向刘某某颁发了教练资格认证证书,该证书未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刘某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各项损失337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培训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教练培训费,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教练培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培训合同关系,且被告故意告知原告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及颁发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的证书这一虚假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故意告知原告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及颁发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的证书这一虚假情况,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高某赔偿刘某某损失55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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