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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危害民国罪”之经典辩护

时间:2013-02-07 08:51:42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admin

 

一九三二年十月十五日,陈独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工部局巡捕逮捕,经第一特区法院略事询问,即将同案人犯引渡给上海市警察局。接着蒋介石命令将陈等解押南京(同案尚有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芸、王子平、郭镜豪、梁有光、王鉴堂等),交军政部部长何应钦派军法司司长王振南审理。这时全国各地报纸纷纷发表消息,国内和国际的著名学者如蔡元培、杨杏佛、爱因斯坦、罗素、杜威等人都打电报给蒋介石,要求释放陈独秀。蒋介石在国内外的舆论压力下,被迫批示,由军法司移交地方法院审理。于是,陈氏等由军法司看守所移至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羁押(因军事法院审理不公开,不得请辩护人。地方法院则反是,故蒋氏为平民愤,而将陈氏改由地方法院审理)。

       当时陈氏被控为危害民国罪,按规定应由江苏高等法院审理。但高等法院设在苏州,如果将陈氏押往苏州,恐怕会出问题,于是苏州高等法院派庭长胡善称到南京组织法庭审理陈氏等。苏州高等法院检察处也派检察官朱隽到南京为公诉人。

     当公审陈氏的时候,法院内外人山人海,旁听席内拥挤不堪,法庭外也挤满了人:不仅南京万人空巷,还有从上海、苏州、杭州、镇江等地专程乘车、坐船赶来旁听的人。其中以学生最多。

      审理开始,书记官宣布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罪一案。审判长胡善称命令带陈氏到庭。陈的辩护人章士钊律师入席就座。审判长讯问陈独秀姓名、年龄、籍贯、职业、有无前科后,便请公诉人提出公诉。公诉人朱隽宣读起诉书,认定陈氏犯危害民国罪,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提出公诉。

     审判长问陈为什么要推翻国民政府。陈朗读他的辩护状回答:

     第一,国民党政府对日本侵占东三省,采取不抵抗主义,甚至驯羊般跪倒在日本人之前媚颜投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宁赠友邦,不与家奴,竟成国民党政府之金科玉律。儿皇帝将重见于今日。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第二,国民党吸尽人民脂膏以养兵,挟全国军队以搜括人民,屠杀异己。大小无冠之王到处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议亲议贵之列。其对共产党人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灭真正共产党人,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周幽王有监谤之诬,汉武帝有腹诽之罚,彼时固无所谓民主共和也。千年之后之中国,竟重兴此制,不啻证明日本人斥中国非现代国家之非诬。路易十四曾发出狂言朕即国家,而今执此信条者实大有人在。国民党以刺刀削去人民权利,以监狱堵塞人民喉舌。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第三,连年混战,杀人盈野,饿殍载道,赤地千里。老弱转于沟壑,少壮铤而走险,死于水旱天灾者千万,死于暴政人祸者万千。工农劳苦大众不如牛马,爱国有志之士尽入囹圄。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国家将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见中国人民辗转呼号于帝国主义与国民党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陈氏这番话,博得大众的称赞,觉得他说出了大家想说而不敢说的话。旁听席上,有的点头,有的微笑,有的对身旁的人小声细语:对,言之有理。

     接着,审判长又问:你知不知道,你要推翻国民政府是犯危害民国罪吗?

     陈氏回答: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国法学者之通论,决非共产邪说也。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独秀之责耶?以言主权,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岂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徒耶?若谓反对政府即为 ‘危害民国,此种逻辑,难免为世人所耻笑。孙中山、黄兴曾反对满靖政府和袁世凯,而后者曾斥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故认为反对政府即为叛国,则孙、黄已两次叛国矣!荒谬绝伦之见也。

     陈氏的话还没有说完,旁听席上已发出了笑声。笑声越来越大,以致审判长胡善称不得不站起来制止。他对陈独秀说:你只能就你的罪行进行辩护,不得有鼓动的言词。

     陈独秀回答说:刚才我的话难道不是正对着你们的起诉书所强加给我的罪名进行辩护么?好,你不要我说话,我就不说了。

     胡善称说:不是不要你说话,只是要你言词检点一点。

     陈氏继续说:余固无罪,罪在拥护工农大众利益,开罪于国民党而已。予未危害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也。冤狱世代有之,但岂能服天下后世?予身许工农,死不足惜,惟于法理之外,强加予罪,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也。法院欲思对内外保持司法独立之精神,应即宣判予之无罪,并责令政府赔偿予在押期间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失。

     陈氏说完,章士钊从辩护人席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他说:本律师曩在英伦,曾问道于当代法学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诚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之原则也。英伦为君主立宪之国家,国王尚允许有王之反对党,我国为民主共和国,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党存在耶?本律师薄识寡闻,实不惑不解也。本法庭总理遗像高悬,国人奉为国父,所著三民主义,党人奉为宝典。总理有云:三民主义即是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为何总理宣传共产,奉为国父,而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民国乎?若宣传共产有罪,本律师不得不曰龙头大有人在也。现政府正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不暇,焉用治罪乎?今侦骑四出,罗网大张,必欲使有志之士瘐死狱中,何苦来哉?为保存读书种子,予意不惟不应治罪,且宜使深入学术研究,国家民族实利赖焉。总上理由,本律师要求法院宣判独秀无罪。

章士钊: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在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不以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达于何变。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两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而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百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早群众云云,皆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此即中华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弃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

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以“左列行为,为必要条件。左列行为者,指现在之事实。……夫法律之事,课现在不课将来。”审判长郑重问过陈独秀:“共产党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当然。”可见,共产主义是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将来之事。本庭遗像昭重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者也。特叮咛以示于众曰:“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民主主义第二讲)。”以故先生所持共产理论最透彻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是以行为论,独秀也断无科罪之理。此应申明者二。

独秀之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直(指检察官)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检察官以紧急治罪法第6条起诉)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中山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开宗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 (第一讲第一段)其解释同党之误会云:“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不同。”下又云:“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剂之处,何等明切。今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面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

(起诉书指控陈独秀“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言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

此即《中山丛书》求之,复如桴鼓之应,不差累黍。民生主义第一讲云:“资本家和工人的分之,总是相冲突,不能调合,所以便起战争。最好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斯与起诉书中上述各语,论质论量,俱不知有何分殊。尤为彰明昭著者,同盟会之四大政纲,第四即日平均地权。即日平均,当曰分配,后有分配,其失必没收。没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谓。分配者何?给与贫农之谓。商人的垄断于焉消灭,劳工之冲突,于焉化除。中国传统至今之经济政治两种组织,如之何其不破坏乎?援冻征孙,本如一鼻孔出气,谓是言词背谬,龙头大有其人。尤有足资记住者,先生平均地权之策,至今迄未实行,其产以然,则曩述“共将来不共现在”一语,足为铁板注脚。惟其如是,故先生时时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语强聒于众。盖平均地权之业,须以革命之力成立,理势则然也。

其上论述,本案陈独秀、彭述之部分,检察官征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2条及第6条,所渭叛国危害民国及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同之主义,湛然无据,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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