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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下遗嘱房产给保姆 养女拒过户打官司

时间:2013-02-12 08:25: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夏倩

      十多年悉心照料,老人临终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保姆,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老人的养女唐某却拒不理会,不同意保姆王某继承房产。近日,王某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回放:老人立下遗嘱房产给保姆 
  “我和唐大爷是多年的邻居关系,十多年来都是我和我丈夫在照料他的生活起居,唐某从未出现过。”站在法庭上,今年已近60岁的王某一脸疲态,王某对唐大爷仅去世一年就来打官司心存愧疚。唐大爷夫妻生前与王某住在一个大院里,说起照顾唐大爷,王某说了两个字“缘分”。
  上世纪60年代,唐大爷夫妻收养了女儿唐某。俗话说“生儿不如养儿亲”,但因唐某的婚事老两口一直不同意,双方闹起了别扭,甚至为此断绝了父女关系。随着唐大爷夫妻俩年纪的增长,身体是一年不如一年,唐大爷的妻子林某有时还神志不清醒,唐大爷自觉照顾的很吃力。2000年时,唐大爷和王某说起此事,正逢王某退休在家,大家又是邻里,能相互信任,王某一口答应以后由其夫妻俩照顾两位老人家。2002年林某去世,王某继续照顾唐大爷,这一照顾就是十几年。
  2012年4月,唐大爷去世,临终前写下一份遗嘱,遗嘱载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归王某所有,包括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其他任何人均不享有对上述财产的继承和分配。其骨灰要与妻子放在一起,身后事都由王某负责处理,并以义女名义立碑。按照遗嘱的内容,王某都一一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让其没想到的是,当其拿着遗嘱去过户时却被告知,唐大爷的遗产有法定继承人,必须由唐某一起来办理过户手续。在王某联系到唐某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无奈,王某只能到法院来维权。
  庭审焦点: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疑议,认为父亲年事已高,立遗嘱时不清醒,且王某对遗嘱的陈述与遗嘱代书人在所立遗嘱的时间上有矛盾之处。唐某称,父母对自己的婚姻一直有意见,其也很想回家尽赡养义务,但是父母不让。唐某提出,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立遗嘱是父亲的意思,不代表母亲的想法。
  王某告诉法官,在自己照顾唐大爷的这十几年中,其从未见过唐某,街坊邻居都不知道老人有这么一个女儿。王某表示自己没有拿过老人的钱,老人每月交给其固定的生活费都是用于日常开销的,唐大爷也是看在这点上,决定将房子留给自己。立遗嘱时,有代书遗嘱的人,还有两位证人在场,自己没有参与立遗嘱的过程,所以不知道遗嘱是在上午写的还是下午写的。
  法院判决:代书遗嘱有3人见证,房屋归保姆所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所涉房屋是唐大爷在妻子去世后购买,在订立遗嘱时,根据当时医院的出院记录,唐大爷神智清醒。在案件开庭时,遗嘱代书人到庭陈述了订立遗嘱的过程及内容,两位见证人通过电话联系也陈述了遗嘱有关事实。王某按照遗嘱内容,在唐大爷去世后以义女名义立碑,并将护墓费缴至2018年。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案中遗嘱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后,法院判决该案中所涉房屋归王某所有。
  法官说法:按《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案中被告是养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但老年人对财产有独立的处置权,且王某按照遗嘱内容基本履行了遗嘱所附义务,故有权取得所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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