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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小三”获赠巨款须返还

时间:2013-04-09 17:23:40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合肥180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头脑发热的丈夫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下的巨款送给了小三, 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得以返还。

A某与B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125月,B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C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118日,B某通过其弟B某某在招商银行的账号转账到C某账号上。B某背着原告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C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C某所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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