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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继承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3-03-10 11:33:19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admin

 

答辩人朱hq,女,195712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小百货批发公司退休职工,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

被答辩人朱hy,男,19361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广播电视局退休干部,住六安市人民路。

答辩人朱hq因被答辩人朱hy诉遗产继承纠纷一案(2011合民一终字第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本案是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受理后第一次开庭,被答辩人朱hy到庭参与诉讼,后来因为需要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并且需要法院调取部分证据,所以案件办理的时间比较长。一审转为普通程序化,法院组织第二次、第三次开庭,主要是对评估报告进行质证,但朱hy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后两次庭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合法。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客观实际

hq195712月出生在安徽泗县,当时韩xy在泗县教书,朱hq出生后不久就被韩xy保养,之后就一直和韩xy生活。韩xy退休以后,朱hq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包括韩xy日常生活、搬家,以及病重时照顾、医药费支付结算、处理后事等,朱hq都亲力亲为;韩xy去世前一直居住在朱hq家里,其生前单位的相关手续也是朱hq以女儿的身份去办理。

被答辩人认为是其伯母朱叶氏抱养,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朱叶氏本人还要投靠他人( 被答辩人说朱叶氏1961年被接到合肥),她自身没有收养能力;而且1964年朱叶氏就因病去世。朱叶氏不可能抱养朱hq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合法充分

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转正定级报告表,是档案机关的存档材料,具有公信力,上面载明韩xy和朱hq的母女关系。不仅如此,一审法院调取的被答辩人朱hy自己的人事档案材料载明:朱hq是朱hy的妹妹,工作单位是六安市小百货批发站。朱hy的档案是朱hy自己填写,客观地反映了朱hq是朱hy的妹妹,证实了韩xy和朱hq的母女关系。19699月朱hy全家下放时,户籍上载明的是七口人,其中就有母亲韩xy、妹妹朱hq

xy和朱叶氏的墓碑均是朱hy个人立碑镌刻,没有征得任何人的同意。该证据只能证明被答辩人朱hy对韩xy、朱hq母女关系是认可的。否则,他不可能将朱hq的名字刻在其母亲韩xy的墓碑上。

本案无论从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还是从一审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都证实了韩xy和朱hq的母女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朱hq

                                                                                     二〇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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