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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别人身份证骗取婚姻证的如何认定多方关系

时间:2013-02-05 15:32: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

 

女青年张畅与被告杨柳在常州打工相识,很快坠入爱河,2006年春节期间受杨柳相邀,张畅便来到杨柳家过节,由于杨柳家比较贫穷,在当地也很难找到对象,杨柳的父母便积极鼓动两人去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办证时杨柳未满22周岁,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杨柳便借用其大哥杨杨的身份证和张畅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双方生育了一个男孩,由于两人都比较年轻,加上杨柳性格内向不善于沟通,两人为照顾孩子经常闹矛盾,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张畅以杨柳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与杨柳“离婚”。

    该案件经庭审后,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杨柳登记时使用的是其哥哥杨杨的身份证,张畅与杨柳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一种同居关系。张畅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解除其与杨柳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结婚的必备条件为:<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该案中双方完全自愿显然是不言自明,杨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起诉时显然已经得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杨柳虽然冒用其哥姓名与张畅领取了结婚证,但该结婚证反映的关系实际上为张畅与杨柳是合法夫妻关系,且两人在登记后也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育有子女,故仍应对该案定性为合法婚姻,法院只需依法查明上述事实并在判决上予以言明即可,双方关系仍应按离婚定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行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必须亲自到场,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审查,是一种实质要件审查。因此本案中杨柳登记用的是其哥哥杨杨的名字,并未以自己的名字进行登记,这就导致了两项“婚姻”关系。一方面,张畅与杨柳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这是一种未经“法定程序”的婚礼,即同居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张畅和杨杨经过结婚登记而成为形式上的合法夫妻,但杨杨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该结婚证系以欺骗方式取得,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因此杨杨与张畅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之婚姻关系,综上张畅与杨柳的之间的关系属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但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情形,由于张畅与杨杨领有结婚证,可另案起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故张畅起诉杨柳离婚这一诉讼请求实质为解除上述所言之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案应判决解除两人同居关系。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只有通关解除真实的同居关系和撤销虚假的婚姻关系,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本案的纠纷,而这也符合法理的精神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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