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条件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一夫妇为享受天伦之乐,私下收养了他人送养的婴儿。不料两年后,婴儿父母反悔将乐某夫妇诉至法院。经法院确认,小孩父亲在送养小孩时,没有经得小孩母亲的同意,且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婴儿的收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