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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夫妻感情不和 男方索“彩礼车”被驳

时间:2013-02-05 15:01:4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艳雯 孙春牛



   
网恋相识未婚先孕,婚前将轿车登记在其岳父名下,婚后因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男子以岳父拖欠购车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岳父则辩称,轿车系女婿无偿赠与给他的。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原告先生诉称,20109月,他从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大众cc轿车,他用中信银行信用卡支付了全部购车款278000元。当时他与被告之女肖女士正处于恋爱期间,他把新车开回家时,被告非常喜欢,明确表示要买下这辆车,并要求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碍于情面,他按照被告要求,又找到经销商重新开具了购车发票,购货人一栏写为被告。然而从购买车辆到现在已近一年时间,被告迟迟不将购车款偿还于他,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7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肖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当时他女儿正在和原告谈恋爱。原告为向他表现其经济实力,主动提出赠与他一辆轿车。后原告出资购买该大众cc轿车,并将该车登记在他名下,他已经接受了原告的无偿赠与,且诉争车辆一直由他使用至今。原告将车辆赠与他后不久,便与他女儿登记结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出现矛盾,肖女士因婚内抚养费纠纷已将原告诉至法院,因此原告才起诉想要回该车辆。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想购买原告车辆不是事实,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不当得利关系。他通过赠与行为合法取得该诉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申请了肖女士及其他二名证人出庭作证,三名证人均称CC车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0919日,车辆登记于被告名下之时,原告与被告之女正处于恋爱期,且肖女士已怀有罗先生子女。20101026日,原告与肖小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原告将其购买的轿车登记于被告名下,该轿车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彩礼的性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购车当日将购车发票登记为其本人姓名,次日又将发票的购车登记人变更为被告,且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其应当知晓其变更购车人姓名所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因此,基于原被告当时的特殊关系以及原告以其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再结合证人证言,法院对被告主张原告系将涉诉车辆赠与被告的辩解予以采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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