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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认定为借款——余某、毛某诉黄某、余某莎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18-07-11 13:36:29  来源:  作者:admin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认定为借款——余某、毛某诉黄某、余某莎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号:(2017)川民申412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14日


 

【法院评论】



 

  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


  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


  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


  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裁判规则】
 


 


 

  1.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应负偿还义务——老陈夫妻诉小陈、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婚后购房出现资金周转问题,父母出售房屋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子女因购房曾向父母借款并出具过相关借条,可以证明父母的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父母垫资应负有偿还义务。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22日第3版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认定该出资是赠与性质——左兆燕、申传来与秦汝秀、申汗勤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父母为子女转账、子女用该款项购房便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转账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子女主张该购房出资是父母的赠与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购房出资宜认定为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不能证明婚后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行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黄琳琳、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为子女婚后经济困难,父母为其买房提供借款,且父母未对该借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未能充分证明该借款为赠与性质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案号:(2018)津01民终46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陈映与罗晓华、罗练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适用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性质的,应认定为该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案号:(2017)川16民终85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能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子女应承担偿还义务——穆英琦、冷海泉与李英、冷穆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不应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向子女借款帮助其解决买房困难,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赠与行为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该购房借款应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


 

  案号:(2017)吉0192民初695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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